关于规范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和企业行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企业行为,真正发挥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法定作用,提高监理工作效益,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增强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呼建委发〔2009〕605号),结合实际,提出几点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监理招投标制度
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监理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鼓励通过招标确定监理人。
监理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资格(数量)、设施配备、企业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监理服务承诺等,并作为主要评标内容。监理取费不得作为主要评标条件,分值不宜超过总分30%。施工监理服务费低于监理服务标准收费35%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该项分值为零,视为企业不良记录并将该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1年内不予核销。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针对招标文件中的上述内容严格审查,并贯穿于招投标工作中。
监理企业投票监理项目中标后,应在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总监工程师登记或押证。招投标管理部门押证必须出具书面文书,其他管理部门不再压证。当总监工程师所监项目基本完工,现场无实质性工作需要总监负责或项目下马、停工、监理合同解除时,经监理公司提交申请并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证明文件,招投标管理部门予以退还证书。
二、加强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法及时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必须由双方企业法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无权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在合同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出具监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监理合同是否与中标条件相符,重点审查监理服务费、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对未按要求签订的监理合同不予备案。当监理合同约定的总监工程师人选、监理工程范围、监理服务期、监理服务费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变更备案。
三、进一步规范施工监理取费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要求并按约定及时履行。违反规定,建设单位恶意压价、拖欠监理费用或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的,经查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监理企业违反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压低收费标准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或者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的,经查实,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给予全市通报,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清出本市建筑市场,1年内不予恢复。
四、严格规范配置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
监理企业应合理确定监理周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市场和监理企业行为管理的意见》(呼建委发〔2009〕605号)进行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
一名总监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托监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兼任项目不得超过3项(按标段计算),且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仅限在旗、县、市中的一个行政区域内;
(二)兼任项目均需设置项目总监工程师代表;
(三)总监理工程项目合计规模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
(四)工程建安造价合计不得超过4亿元人民币;
改变原总监工程师每个项目押证制度,代以总监工程师首个项目押证制度和监理合同备案制度,以规范总监工程师执业行为。即总监工程师首个项目中标后进行押证,由押证部门出具书面押证手续,其后再投标时以押证手续代之,直至3个项目。之前所押证件,经核实其所监项目个数后,对符合要求的出具押证手续。监理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委派监理人员,招投标管理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将总监工程师兼任项目情况作为招投标和合同备案管理的重要条件;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把监理人员同时监理项目数量作为执法检查的一项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企业和总监工程师,经警告拒不整改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同时记录其不良行为。
五、全面试行监理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以单项工程为单位,由该项目总监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形成监理报告,经总监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同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机构,抄报呼市城建委工程质量管理科。
监理报告期限:自项目实际开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一)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1、监理月报是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由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阶段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按月定期上报,记录监理日常工作的监理报告。
总监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在汇总监理记录的基础上编制监理月报。其内容除满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和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控制情况;施工现场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本地区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理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审核情况、指令发出及落实情况。
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理月报以纸面或以电子版形式分别向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续建工程第一次上报时要将开工至今的情况汇总上报。
2、监理专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展监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的反映,是重要事项的监理报告。
工程开工前,总监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理的节点和要求,形成监理方案和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施工过程中,根据监理工作节点形成《监理专报》,48小时内按月报规定的方式予以上报。
3、监理紧急报告
监理紧急报告是施工现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和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而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时监理即时提交的报告。
对于可能产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形,总监工程师应立即编制监理紧急报告,24小时内向该项目的监督机构报告;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按事故报告制度的要求予以上报。
(二)建设单位应支持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责任,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时,应支持监理单位督促现场整改。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报告上报的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履行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应当建立确保监理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促进项目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履职。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或迟报监理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总监工程师依法追究责任。
(四)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监理报告处置工作制度,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要求对监理进行抽查,重点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相符性、监理人员是否切实履职等情况开展抽查。
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监理紧急报告,收到监理紧急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依法处理监理报告的问题。
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责任义务
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实施监理,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监理企业是建设单位在现场管理的代表,依照国家对监理企业和监理行为的规范要求,应对建设单位建设行为负责,项目监理机构应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在监理月报中俱实填报。对于监理企业已履行职责,而建设单位仍一意孤行违法违规的,经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核实已在监理月报表中体现的,可减轻追究监理企业的责任,各征信部门不再记录和报送监理企业相应的不良行为记录。